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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民法典的最大败笔!

余是以言之 律新观察 2020-09-13


给你三十天考虑清楚再离婚?


如是我闻

律新观察特约撰稿人


2020年的“两会”看点颇多,其中之一,就是表决通过了民法典。从2017年总则编以后,历经三年,完整的《民法典》终于通过,这当然是中国法治史上的一件大事。


这部“鸿篇巨典”有不少创新之处,这些新的规则将给中国人的日常生活带来深刻影响。其中,“离婚冷静期”制度,就是在一片争议声中通过的。


其实严格说来,离婚冷静期并不是新鲜事物,也不是新鲜制度。现有的诸多规则,其实已经给了夫妻双方足够的“冷静期”。


第一,根据我国现行的婚姻法,离婚本来就有一个调解前置程序,这其实在实质上就是给予夫妻双方的一个冷静期;


第二,在确实需要判决离婚的情况下,法律上还有一条“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的条款,这本身也是一种冷静期的设计;


第三,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一般程序是六个月,简易程序是三个月,在判决前均可以撤诉,这其实也可以视为为离婚的一种冷静期;


第四,民诉法还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仍然可以看作是一种离婚冷静期的设计。


当然,这些隐性的“离婚冷静期”规则是针对离婚诉讼的。


这次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则是针对登记离婚的: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夏吟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对离婚冷静期条款发表了她的看法:


1. 设置离婚冷静期是为自愿离婚的当事人在登记离婚中设置适当的时间“门槛”,促进当事人冷静思考、妥善抉择,既能保障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又能保障双方当事人作出正确抉择、保护好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2. 离婚冷静期规定的目的不是限制离婚自由,实际上是保障离婚当事人对离婚问题的意思表示是真实自愿的。这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因一时冲动草率离婚,或是为了防止当事人规避政策而草率离婚,所以我觉得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是非常有必要的。设置离婚冷静期也是一次善意提醒,提醒大家谨慎行使权利,激发对婚姻家庭的责任心,使社会形成良好的婚姻家庭观。


然而,学者的善意解读并不能平息制度设计本身的争议。




首先,这个简易版的三十天科学性在何处?为什么是三十天,而不是十天,二十天,或者四十天、五十天?


就像是师长训斥学生的口头禅:给你一个小时想想自己错在哪里了!时间不重要,其实就是强化他错了这回法律告诉我们说:给你三十天想清楚了再说离婚——那潜台词是不是就是离婚是不对的


这就奇怪了,结婚是权利,离婚不也是权利?既然是我的权利我的自由,你跟我扯什么对错?


第二,我国法定结婚年龄男性二十二周岁女性二十周岁,从法律上来说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了——大家都是成年人,知道自己在干什么,还需要所谓的“避免冲动”、“考虑清楚”以及“善意提醒”吗?


如果说这是慎重原则,那结婚是不是也需要慎重?那些头脑发热的“闪婚”或者被爱情冲昏了头脑的草率的结婚,是不是更应该设置一个“冷静期”去抑制和冷却一下呢?


我国婚姻制度采取平等自愿原则和登记主义原则,在结婚的时候由双方自愿登记即可。相比之下,结婚比离婚更容易冲动,但是结婚不需要一个思考期,为什么离婚时候要被“冷静期”拖延?


说严重一点,所谓“离婚冷静期”的制度设计,已经违反了民法的平等自治原则和婚姻自由的原则,把婚姻这一合意行为降维成了“单方意思表示即可达成合同之行为”,只要一方在三十天有意思表示,另一方就必须守约,维持婚姻契约的形式完整性——这是什么混账逻辑?



婚姻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元素,关系到社会稳定,为了稳定社会而牺牲婚姻的自由和个人的幸福,这与民法保障私权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


1950年的新中国婚姻法,破除了传统婚姻制度中结婚与离婚的种种阻碍和陋俗,给予夫妻双方最大的婚姻自主权,也没有引起社会不稳定,反而还因为激发了民众积极性而促进社会的发展。


从利益角度看,不幸的婚姻就是家庭成员利益的损失,而离婚就是止损行为。


从心理角度看,工作上的不如意是“八小时”的痛苦,只要我们有婚姻家庭作为后盾,回家就可以抛却这些痛苦,婚姻家庭的不幸却是“八小时之外”的痛苦,婚姻家庭失去温情让我们无处遁形,这种痛苦如影随形无法抛却。每个不幸的婚姻都给身在其中的家庭成员带了巨大的身心伤害。


当夫妻双方想尽快摆脱这种痛苦,不想被漫长的诉讼拖延,在达成自愿离婚、分割财产和子女抚养等问题的一致后,想要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及时止损时,却突然发现,制度竟然预先设定:你是冲动的,还不够理性不够深思熟虑,还要冷静三十天才能办理离婚手续,这不是阻碍是什么?


想降低离婚率的初衷无可厚非,但这可以采取其他更为多元的社会性举措啊——对家庭暴力进行强力干预,承认家庭劳动是社会劳动的组成部分,给予家庭在购房购车等方面更多的优惠待遇,延长妇女的产假和丈夫的陪护假期、给双职工家庭更多弹性的假期以方便照顾子女老人,在教育资源上加大投入,离婚时加大过错一方的责任,等等。


一句话,让已婚夫妇安于婚姻,让未婚男女向往婚姻,这,才是法律和政策应该努力达成的社会效果。


现在,不在这些方面动心思下功夫,却把小算盘打在了离婚手续上,粗暴地在离婚程序中设置新的障碍。离婚如此艰难,恐怕越来越多的人会恐婚,不想也不愿踏进婚姻的围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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